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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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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7:09

来源:本站

示范区慈善协会第五届

第二次理事会文件之四

 

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一、修改依据

根据2024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民发(2024)43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参考《陕西省慈善协会章程》,在我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议通过《章程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省民政厅组织专家评委对我会等级评估工作中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改内容

1、增加了“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增加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

3、修改增加了业务主管机关为“杨凌示范区民政局”

4、增加了“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互联网项目公开募捐和接受网络捐赠,开展慈善信托”

5、增加了“积极开展应急慈善活动”

6、增加了“积极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7、本会会员即为理事,删除了有关“(会员)”的表述。


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英文名 YangL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和慈善公益活动,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会为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杨陵区民政局,业务主管机关为杨凌示范区民政局,是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新桥路杨凌政务大厦3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公益至上、扶贫助困宗旨,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善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款物;接收政府的专项拨款补助、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接收境内外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开展互联网项目公开募捐和接受网络捐赠,开展慈善信托。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积极开展应急慈善活动。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积极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内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杨凌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七)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学习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校园。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即为理事。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愿履行理事义务者,经填写登记表,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理事。

(二)凡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理事义务,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理事单位。

(三)本会为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颁发证书。

第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有权向本会推荐慈善项目和慈善救助对象;

(五)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本会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志愿者活动,出席本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理事退会,应口头或书面告知本会;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有严重违法违纪、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长、荣誉理事称号。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增补和罢免的事项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通过议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审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授予荣誉会长、顾问人选方案,提请理事大会审议;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及财务开支。

(五)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一般情况下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及任职限定:

(一)能坚持党的领导和方针、政策;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者不再提名为人选。届中年龄达到70周岁,须报民政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任职到换届。

第十九条  本会依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荣誉会长和荣誉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监事人选在主要捐赠人(或单位)、民政、审计等部门推荐产生。

监事会的任期、选举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出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领取报酬。本会为监事会成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工作,监督协会遵守法规情况;

(二)监事参加理事会议,监事会主席参加常务理事会议;

(三)有权向协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四)每年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开展募捐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四)本会存款利息;

(五)信托基金及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筹集的资金,分别按捐赠救助善款(限定性资产)和事业经费(非限定性资产)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困难群体;

(三)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长期慈善项目,可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持续实施慈善公益项目。按捐赠者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政府补助事业经费、存款利息收入、省会下拨的项目管理费及按《慈善法》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70%。本会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捐赠、组织募捐,向捐赠人开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财务人员须具备专业资质,工作变动须办理交接清单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年度向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处理好善后事宜,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第五届第二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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