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6 16:0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英文名Yangl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杨凌示范区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杨凌常青南路杨凌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补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扶危济困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参与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境内、境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杨凌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境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杨凌的慈善救助项目。
(七)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探索具有杨凌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子。
(八)对属本会团体会员的慈善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本地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填写登记表,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慈善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填写登记表,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有突出贡献者可享受表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口头或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可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增补和免去的理事、常务理事,授权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授权增补和免去理事、常务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方案,提出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特殊情况下,副会长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依据需要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筹集的资金,分别按捐赠救助善款和事业经费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者明确指定的长期慈善项目,可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遇有突发性重大灾情时,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全部用于赈灾救助。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处理好善后事宜,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杨凌示范区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